一、导游证的领取
办理导游证由单位统一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与旅行社订立的有劳动部门鉴章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
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须更换导游证,原导游证作废。
1、跨省或跨城市调动
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原发证机关收回变更人原导游证、打孔作废,并出具证明。导游员持原发证机关的证明、现场考试成绩合格单,同时持第一条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到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导游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注明“跨地变更换发”字样)。
2、等级调整
持原导游证和第一条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手续。(《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注明“等级变更换发”字样)。
3、单位变更
本地区内的所属单位变更,持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的证明材料、导游证,同时持第一条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注明“单位变更”字样)。
三、导游证的遗失、损坏
1、导游证遗失补发
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递交遗失证件简要情况,并须立即办理挂失,到省级日报办理登载“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卡号、姓名)事宜,自证件遗失声明登载之日起的1个月后,持登报启事、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同时持第一条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2、导游证损坏换发
导游证损坏的,持证人应持原导游证,同时持第一条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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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52263999——2108(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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