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旅局(2006)8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广告监管的办法
为加强对旅游广告的监管,规范旅行社广告业务的发布,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旅行社发布的旅游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业务,是指旅行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互联网等媒体形式,直接或间接宣传、介绍旅游服务项目和内容、招徕旅游者的商业性广告。
第三条:发布旅游广告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发布广告,其内容涉及到所属分社或门市部的,应当注明该分社或门市部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四条:旅行社之间联合制作、发布旅游业务广告,其宣传内容应当限定在彼此相同的业务范围之内,不得作误导的广告宣传。
第五条:旅游业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行业道德规范。
(一)、旅行社在发布旅游业务广告时,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类别、地址,内容要与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相一致。
(二)旅行社在发布旅游业务广告时,须以旅行社注册名称发布。
(三)旅行社在发布旅游业务广告时,不得在住宿饭店标准方面出现“准×星”、“相当于×星”等模糊表述。
(四)旅行社在发布旅游业务广告时,不得在广告中出现“豪华旅游”、“当地最好的××”、旅游价格“全包”、“半包”等模糊表述,必须载明提供的服务内容。
(五)旅行社在发布旅游业务广告时,不得出现所谓的“送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提法。
(六)旅行社在发布旅游业务广告时,所使用的荣誉称号,应当是国家权威机构组织并颁发的,在广告中应当注明获得的年度及奖项。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工商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旅游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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