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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

www.njyl-66.com  2008-2-28 11:27:57  作者:市绿办  来源:南京市绿化委员会


南京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试行)
    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或数量的林木绿地建设、管护行为。开展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是发动全社会力量,搞好我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增强人们爱绿、植绿和护绿意识,巩固发展绿化成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为使这项工作规范、科学、健康有序地进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建认养原则与标准
1、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
2、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的产权不作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
3、认建认养绿地的建设和养护标准,按照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南京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
认建认养绿地的资金标准,可以参照市建委、市园林局相关养护定额标准设定,或由绿地产权方和认建认养方参照工程预算定额双方协商而定。
二、认建认养范围:
1、本市公园、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居住小区、道路绿地和规划建设的绿地林地等。具体范围由市园林局、南京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委办”)确定,供认建认养者选择;或者由认建认养者自愿选择并提出申请,经市园林局、市绿委办批准也可进行认建认养。认养的绿地要完整,边界要清晰。
2、整块绿地、整条道路绿化原则上不能分割认建认养,但建设、养护工作量较大的可以由几个单位共同认建认养。
三、认建认养的内容
1、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2、绿地的养护、保洁。
3、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4、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5、绿化设施的维护。
6、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四、认建认养形式及程序:
1、形式:
一是直接认建认养形式。有资质的绿化专业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等。
二是委托认建认养形式。认建认养单位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绿化单位或部门实施养护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认养一律按第二种形式办理。)
2、程序: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者在市、区绿委办或南京市绿都义务植树服务中心登记报名---商定认建认养事项---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交纳认建认养费用---按照约定实施认建认养。
   五、认建认养责任、权利
   1、 绿地认建认养期限一般为1~3年,到期后可申请续期,但是最少不得低于一年。单位、团体或个人可认建认养一块或多块绿地、一株或多株树木,也可以多人认建认养一块绿地或一株树木。提倡和鼓励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或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主要以管护、保洁为主。
2、在认养期内,由于市政设施等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认养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如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的,可协商变更认养的绿地,认养期可累计计算。
3、采取委托方式的单位和个人具有相应的监督权利,同时可以获得相关认建认养绿地和树木的资料、认养证书等。认建绿地500m²以上或认养绿地面积达到1000m²以上者可享有绿地竖立认建认养绿化标志牌;认建绿地3000m²以上或认养绿地面积达到3000m²以上且连续认养时间三年以上者,可享有一定冠名权。古树名木认养均可悬挂认建认养牌。认建认养绿地内竖立或悬挂的标志牌、冠名牌由市绿委办统一制作。
4、认建认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绿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植物配置和园林景点,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及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在竖立的标志牌上标注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不得私自转让认养权。
5、认建认养者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市绿委办提出解除协议申请。对无故不履行协议的,市绿委办主管部门可告知当事人终止协议,并另行安排认建认养者。
六、组织管理
绿地认建认养在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其它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把绿地认建认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活动载体,按照“宣传发动、协调推动、组织联动”的工作要求,形成具体的操作方案,畅通认建认养渠道,做到全年工作日天天受理。
认建认养绿地作为本市全民义务植树的一种形式,具体事务委托南京市绿都义务植树服务中心办理。
认建认养资金由市绿委办专款专用,用于绿地的建设、管护和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本身的组织宣传及相关资料工作。由市绿委办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市绿委办对认建认养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南京市园林局
                                   南京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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